【湘西检察网讯】(通讯员 李玉兰 张雪慧)“为了一时贪欲,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早知如此,当时就不准他上山捕猎,真是太划不来了。”宋某某代理人用苗语在补植复绿现场后悔地说道。
近日,保靖县检察院“苗语专班”暨办案人员,与县法院、县林业部门人员来到水田河镇孔坪村就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现场进行验收。
据悉,被告宋某某自2021年以来在涉案地周边山林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捕获野猪、果子狸、小灵猫、猪獾等野生动物数个。经鉴定,查获的小灵猫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猪獾等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为1.6万元。经调查核实,宋某某在刑事判决后仍没有对损害的生态进行恢复,检察机关履行本院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实现被破坏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修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判令被告宋某某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要求宋某某按替代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植树造林10亩,修复费用1.6022万元的同时,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验收现场,针对苗区法治意识薄弱的现状,承办检察官以该案为出发点,积极发挥“苗语专班”优势进行就地普法,让民族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检察官表示,“对生态环境损害最直接、最可见的补偿莫过于生态修复。要求被告人补植复绿案发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这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既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健康趋向,又明确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承担,确定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成本,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找到公益保护的‘最优解’”。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以“苗语专班”为平台,坚持为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司法贡献检察力量,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探索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新模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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