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2、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6)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现任职院任命检察官所需的法律职业资格;
(7)辅助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现任职院规定的标准;
(8)符合任命现任职院最低检察官等级的资格;
(9)近三年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
(10)原办案骨干调离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业务部门担任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满一年。
(11)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退出办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违纪违法退出员额规定(试行)》《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退出检察官员额后,需重新申请参加初任检察官遴选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指获得高等学校法学类学士学位证书或者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实施前在各检察院、法院工作,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视为符合规定的学历条件。
在检察官法修订实施前,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并且曾经法定程序任命过法律职务的人员不受上述学历、法律工作年限、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限制。检察长不受法律职业资格限制。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近三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辅助司法办案工作质量问题,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结论的;
(3)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于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处于诫勉、免职影响期内,或者停职检查期间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因健康或者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7)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情形的。
资格条件和禁入情形中,有关具体时间的计算以方案印发之日为截止日期。
(二)检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三)检察官的管理
1、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2、考核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3、培训
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奖励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
5、惩戒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6、辞退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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