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检察网讯】(通讯员 杨子涵 谭华钰)“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行政处罚‘盲区’,还应当包括对后续行政处罚的监督。只有罚当其过,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4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古丈县默戎镇牛角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龙献文在听取古丈县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时感慨说到。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熊某某在古丈县古罗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盗窃道路绿化带内的景观植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60元。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熊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该院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熊某某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熊某某的盗窃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熊某某宣告不起诉后,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不能一发了之,要紧盯落实情况。所以我们对该案进行了跟进监督,也发现了新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表示。
在对该案再次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对熊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虽然熊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较重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熊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既具有“情节较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应当对熊某适用“减轻处罚”,即依法对其应当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幅度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此,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对熊某给予行政处罚。3月4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函,公安机关接收并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有决定,重新作出了对熊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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