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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古丈县检察院办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通讯员 杨子涵 张嵘)骚扰短信,推销来电,更有无休止的催债电话轰炸?你是否奇怪,他们是如何知晓我们的个人信息的?

7月11日,由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彭某某、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庭审理。该案是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曾从事网络催收工作,在了解到贩卖他人信息可以赚取佣金后,便将此作为“生财之道”,其二人在网上先后结识了为他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上线以及在古丈县开展非法催收业务而急需公民个人信息的唐某某(已判刑),三方一拍即合。至此,一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链条形成。

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为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某从上线处累计购买电话号码、婚姻登记、社保信息等130万余条,并出售给唐某某等多人,共计违法所得363968元。另一被告人黄某从上线处购买公积金数据1520条后出售给唐某某,共计违法所得7600元,二人所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均被唐某某等人用于非法催收,其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二人分别于同年11月7日、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为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某从上线(身份不详)处累计购买电话号码、婚姻登记、社保信息等130万余条,并按照0.4元至3元不等价格将信息出售给唐某等人,共计违法所得363968元。另一被告人黄某从上线处购买公积金数据1520条,按照4至5元每条出售给唐某等人,共计违法所得7600元,二人所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均被唐某等人用于非法催收,其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二人分别于同年11月7日、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彭某某、黄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充分认识到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将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承办检察官表示,贩卖个人信息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而且可能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犯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打好“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组合拳,加强部门联动,协调作战,进一步增强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保护合力,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力度,多维度筑牢个人信息“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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