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检察网讯】(通讯员 曾胜、王萱)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守法出行意识,让拒绝酒后驾驶成为行动自觉,切实筑起文明驾驶安全防线。4月27日,吉首市检察院“启明工作室”组织党员干警赴太平镇开展以“拒绝酒驾、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摆放酒驾醉驾违法成本“套餐”展示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解答等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酒驾醉驾后会受到怎么的处罚”等法律疑问,并结合近期办理的相关案件,讲解醉驾违法行动的危害性,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树牢安全出行理念。
为让普法知识“看得见”更“看得懂”,该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抵制酒驾醉驾法治宣传活动。结合办理案件,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启明执法”及普法信息5期,检察干警先后走上街头、商家店铺、文化广场,深入市内乡镇、各街道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7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人次,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法治氛围。
检察官提醒: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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