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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动扶贫项目资金“奶酪”,古丈检察依法公诉

【湘西检察网讯】(通讯员 瞿蓉 张红梅)3月23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以涉嫌贪污罪向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4年初,田某时任古丈县红石林镇某村村委会主任,通过申报为该村取得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为项目验收后财政从扶贫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参与项目的村民“ 一卡通”存折账户上。项目资金先由田某垫付,之后田某通过造册进行财政报账,扶贫资金分别转入造册村民的“ 一卡通”存折账户,在财政资金拨付前,田某将造册村民的“ 一卡通”存折本借走并实际控制,财政拨付资金后,田某从造册村民的账户中取走资金,以抵减其先前垫付的资金,剩余的钱被其截留。

检察官认为,田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实施了截留并侵吞国家扶贫资金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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