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欢迎进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聚焦

【启明普法】释法说理解民忧 群众感谢送锦旗

【湘西检察网讯】(通讯员 许柳)“感谢检察官答疑解惑,让我们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近日,当事人陈某的家属来到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启明工作室”工作人员送上锦旗,对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表示感谢。

2021年8月,陈某过人行横道时被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朱某撞倒,后交警部门认定车主朱某全责。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认定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却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某将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陈某的儿子是残疾人,一直由陈某独自照顾,现因交通事故自己伤残无法照顾孩子,故在其项诉讼请求中,申请将残疾人儿子部分生活费纳入其中。

2023年3月,考虑到残疾儿子照顾的迫切问题以及对从未经历过法律诉讼程序的担忧,陈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找到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启明工作室”,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其提供法律帮助。“启明工作室”检察官接待了陈某,仔细审查案件材料,询问案情,并耐心倾听当事人司法诉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审查,检察官发现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较多,既有受害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有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数额的复杂计算等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侵权导致残疾的,其有扶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近亲属费用应当计入赔偿范围。

为帮助陈某解开心中的疑问,放下心中顾虑,检察官当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为其提供细致可行的诉讼指导意见,鼓励陈某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听后深感受益良多,离开前连连向检察官道谢。此后,陈某又委托亲属向“启明工作室”电话咨询了诉讼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启明工作室”均给予了准确有力的指导。

“感谢‘启明工作室’,我真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是真心真意想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的。”在向工作人员送上写有“工作态度优秀,为老百姓办事”的锦旗后,陈某家属由衷感谢道。

随后,陈某家属表示,经“启明工作室”检察官的诉讼指导意见和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解答,帮助陈某理清思路,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赔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陈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检察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相关附件:

Copyright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捷报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新区人民南路72号 备案号:湘ICP备2021005003号-1